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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理产权证 卖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2017-06-24    作者:徐红英律师
导读:案例简介:逾期办理产权证遭买房人起诉原告诉称,原、被告签署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坐落于上海市XX室商品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一套。根据《预售合同》规定,被告最迟于20...

案例简介:逾期办理产权证遭买房人起诉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署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坐落于上海市XX室商品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一套。根据《预售合同》规定,被告最迟于2010年5月29日前与原告办理过户申请手续及申领房产证。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直至2011年5月26日才取得“大产证”。后因原告不同意被告赔偿标准,致使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房产证。被告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1、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将XX室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2、即日支付因迟延办理XX室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所产生的违约金暂计13万元。

被告上海XX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逾期办证责任不在被告方,是第三方原因造成,不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不同意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法院判决:卖方应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判决如下:1、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2、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

律师说法:逾期办理产权证卖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0年2月28日前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在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三十日内签署《房屋交接书》,在签署《房屋交接书》后六十日内双方依法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申请及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据此推算,被告应于2010年5月29日前通知原告办理系争房屋小产证申办手续。现被告未予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履行通知办理小产证申办手续的义务,系其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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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红英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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