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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导致房屋漏水 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2017-07-01    作者:徐红英律师
导读:案例简介:业主拒交物业费引纠纷原告某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欠缴物业服务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上海市龙吴路X室业主,原告为被告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

案例简介:业主拒交物业费引纠纷

原告某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欠缴物业服务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上海市龙吴路X室业主,原告为被告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入住后,在五年质保期内曾因房屋漏水问题到原告处报修,原告接到保修通知后即告知了开发商,开发商安排施工队至被告家中进行了检测,发现被告在装修时改变了屋顶结构,因此施工队在维修后要求被告承担费用。根据房屋维修原因,该费用应由业主承担,被告拒不承担维修费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物业服务费。

被告辩称,不接受物业公司的诉请。物业公司诉请的物业费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存在违约行为,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故停缴了物业服务费。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业主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物业公司系小区的物业管理者,而被告系小区的业主,因此被告作为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受益人,理应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责任。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律师说法:装修导致房屋漏水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首先,本案被告主张物业公司对其屋面等处漏水不进行维修而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对于被告报修一事进行认可,并因其报修时间是在房屋五年质保期内,告知房屋建筑商进行维修,而被告也认可房屋建筑商安排人员上门查看,只是因为检查人员告知因其私自开洞导致漏水不负责维修,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被告因此主张物业公司违约,显然不能成立。综上,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在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涉案期间,服务质量不达标并足以导致物业服务费的减免。

其次,物业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29日、2015年4月3日向被告发送了催款函,物业公司的催款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月或季交纳,按照有利于业主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即按月支付物业管理费,故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7月起的物业服务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故物业公司主张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已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法院不予支持。综上,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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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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