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联营合同可否设置保底条款
甲服装厂由于业务扩张需要,与乙投资公司签署《联营协议》,约定乙投资公司向甲服装厂投资100万元,乙投资公司参与服装业务经营活动。每年结算时如果有盈利,乙投资公司按照利润的30%比例参与分配,如果产生亏损,则乙投资公司不承担亏损,并收回投资。后双方由于服装厂亏损问题产生纠纷,甲服装厂提起仲裁。
仲裁庭意见:不承担亏损的条款是无效的
《联营协议》中约定不承担亏损的条款是无效的。订立的联营协议,约定乙投资公司投资并参与经营,但只享受收益,不承担亏损,这是典型的保底条款,这种条款不仅显失公平,而且我国法律也不予认可,属于无效条款。
律师说法:联营合同可否设置保底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可见,《联营协议》合同双方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只享受收益,不承担亏损显失公平,合同中设置保底条款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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