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分公司是否能做被告/被申请人
甲贸易公司为某啤酒销售公司提供啤酒运输服务,2016年结算款项啤酒销售公司一直拖欠不予支付,甲贸易公司经多次讨要无果,遂提起仲裁,要求啤酒销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偿付运输款项。
仲裁庭意见:分公司具有仲裁主体资格
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分公司具有诉讼/仲裁主体资格。
律师说法:分公司是否能做被告/被申请人
依照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外设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的连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企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村办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它社会集合体。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由此可见,分公司能否作为当事人,要看该分公司是否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当事人,非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法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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