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合同未做约定物业费应该谁承担
2014年10月,甲传媒公司租赁乙地产公司长隆大厦23层B805室做办公地址,双方签署《办公室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6000元/月,水、电、网费由甲传媒公司自行承担,租赁费用按季交付,租期为3年。2014年12月,长隆大厦物业公司向乙地产公司发送“物业费催缴单”,催缴2015年度B805室物业费用。乙地产公司告知甲传媒公司,此笔费用应由甲传媒公司缴纳遭拒绝,遂提起仲裁,要求甲传媒公司作为办公司实际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用。后甲传媒公司答辩称,双方所签署《办公室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物业费承担方式,故应由办公室所有人乙地产公司承担。
仲裁庭意见:合同未做约定物业费应该谁承担
涉案办公室的所有权人是乙地产公司,即乙地产公司为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因此与物业所签订的合同中,乙地产公司才是物业合同的一方而并非房屋的租户甲传媒公司。租户和开发商、物业公司并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在业主和租户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业主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律师说法:合同未做约定物业费应该谁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可见,若双方有约定则从其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同时业主负连带责任;若双方未约定物业费承担方式,则应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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