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父子矛盾房屋赠与能否撤销引争议
原告钱a诉称:原告系××区××村×队“城中村”改造的动迁户。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9年5月,原告父亲所有的房屋动迁后,根据国家政策分配到上海市的系争房屋一套,现原告夫妻居住在房屋内。由于被告不孝,不讲信誉,现原告将房屋产权收回。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原告于2009年5月16日作出的房屋口头赠与合同,将房屋产权变更为原告一人所有。
被告钱b、钱c、钱d辩称:原告赠与的并非不动产,而是不动产的购买权,该赠与已经征得动迁办的同意,由被告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被告也是被安置人,对动迁款也享有份额,且被告还另行出资用于装修,故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院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判决:撤销原告钱a将系争房屋中原告钱a所占份额赠与被告钱b、钱c、钱d的合同。
律师说法:房屋赠与后 赠与人可以请求返还房屋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赠与行为能否撤销。原告认为,原告未书面同意将房屋赠与三被告,口头曾同意将房屋赠与三被告,由于被告未履行应尽义务,房屋尚未过户到三被告名下,原告口头赠与房屋的行为尚未履行完毕,有权在赠与完毕前撤销口头赠与。被告认为原告赠与并非房屋,而是动迁款及拆迁安置房屋的购买权,该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且被告作为宅基地的立基人,也是动迁被安置对象,对房屋本身享有权利。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虽对动迁款及安置产权房屋分别进行了约定,但仅是对原动迁房屋的货币量化,对新安置房屋的货币量化,并约定了应当补足的房屋差价款,因此,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质上是将原有房屋产权转换到新的房屋产权,被告关于动迁款和购买权赠与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三被告虽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原告有权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2、《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3、《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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