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如何主张
2012年2月,A包装公司向B造纸厂采购纸板,双方签署《纸板采购合同》约定了单价、质量标准及交付时间,同时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合同签订当日,A包装公司向B造纸厂给付定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B造纸厂按时交付货物。由于A包装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协商采取退货措施,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B造纸厂如何主张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合议庭意见: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并用
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并用,违约金条款与损害赔偿,定金与损害赔偿均能并用,但有一定限制,定金或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使用后,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受到的损失。
律师说法: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并用
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三种不同的责任形式。
为了维护公平、等价的交易秩序,防止权利人得到过多的额外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了,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使用,只能选择其一的做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违约金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并有一定的限制。但没有规定定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同时使用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两者并用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为二者是相互独立的责任形式。但是二者并用有限制,在约定的定金双倍返还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要求适用定金并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赔偿损失主要是补偿性的,当事人因为取得定金会减轻自己的损失额,所以适用时要求总额不能超过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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