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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销售公司或上市 差点死掉的国企怎复活

2015-03-19    作者:邢立民律师
导读:中石化销售公司或上市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傅成玉终于再一次收获了来自中央政府的认可,似乎正印证了他那句“赢得尊重比挣大钱重要”。新年伊始,1月5日晚间,中国石化公告,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销售公司)增资引进投...

中石化销售公司或上市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傅成玉终于再一次收获了来自中央政府的认可,似乎正印证了他那句“赢得尊重比挣大钱重要”。

新年伊始,1月5日晚间,中国石化公告,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销售公司)增资引进投资者的计划已获得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批复,公司将据此办理后续交割手续,随后的1月13日坊间又传出消息称,销售公司决定将于今年在中国香港上市,首次公开募资或达50亿美元。

与此同时,有媒体报道称,2015年能源领域的改革重点将转向油改,油气改革今年会“大动”,中石油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在新疆启动试点。这些似乎意味着今年中石化混改将再次“加速度”。中海油能源经济研究院战略研究室主任单联文对傅成玉的评价为“真正的企业家”,但他依然担心,销售公司上市或为此次混改埋下管理隐忧。

公司上市有条件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公司上市固然是好,钱对于一个公司很重要,但是,企业的信誉更为重要。获得大众的认可赢得市场的尊重也就赢得了一切。

  • 刑立民律师办案心得: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埋下隐患,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规避签约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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