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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张空白借条是真是假 夫妻婚内借款怎样偿还

2017年03月13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朱宏律师
朱宏律师
导读:在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观念也随之变化,婚姻关系不再像过去那样稳固,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也复杂多变,要怎么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呢?请看法邦网律师为您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六张空白借条是真是假

2017年1月10日,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原告持被告书写的《欠条》六份,于2014年2月16日至201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6笔,均为原告写有借条,被告签字,共计26900元。原告向被告几经催要,被告一直拒不给付。原告丁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6900元。被告马某口头辩称,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未向原告书写过任何借条,借条中除借款人处由被告本人签字之外,记载的内容、落款时间等均非被告书写,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有在空白纸中练习书法签名的习惯,辩称原告在被告签名的空白纸中书写借款内容。

法院判决: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某借款9000元。

经审理查明,本案六份借条中,落款2014年2月23日的该笔1500元借款,借款用途为被告外出务工,需生活费和路费。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合理支出,不予支持;落款2014年2月16日的该笔2400元借款,借款用途为被告买电视机。原告虽主张被告所买的电视机并非离婚纠纷中涉及的40英寸夏新牌电视机,但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所借该笔借款所买电视机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在本院生效的(2016)青222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中,40英寸夏新牌电视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与该笔借条中载明的电视机价值相符。因此,本院确认该笔借条中借款用途指向的电视即为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40英寸夏新牌电视机。基于40英寸夏新牌电视机已判决归原告所有,原告对该笔借款的主张不应再支持;落款2014年4月26日的该笔5000元借款,原告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被告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本院视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不予支持;落款2014年4月26日的该笔5000元借款,该笔借款中,载明借款用于被告为其母亲治病所借,系用于个人事务。落款2014年10月5日的该笔5000元借款,该笔借款中,载明借款用于被告为其弟弟治病所借,系用于个人事务。落款2014年4月2日的该笔8000元借款,载明借款用途为被告维修双方共同居住房屋下水。在本院生效的(2016)青222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共同居住房屋为被告个人财产。因此,该笔借款系被告用于个人事务。对于以上三笔被告用于个人事务的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的规定情形。鉴于原告出借的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原、被告对该三笔借款合计18000是否全额偿还、按比例偿还并无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的一半。

律师说法:夫妻婚内借款怎样偿还

本案中,被告答辩称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未向原告书写过任何借条,借条中除借款人处由被告本人签字之外,记载的内容、落款时间等均非被告书写,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有在空白纸中练习书法签名的习惯,不排除原告在被告签名的空白纸中书写借款内容。

但在法律上来说,借条内容和落款时间是否为借款人书写,不影响借款事实的真实性。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在书面载体中,本人签字或捺印,具备其一,法律关系即成立。被告提出不排除原告在有被告签名的空白纸中书写借款内容,存在虚假借款的抗辩。但在多份借条中,仅在下角处练习签名,其他位置均为空白。此中情形不符合日常练习书法签名的习惯。且被告就此抗辩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夫妻之间的借款发生在婚内,但往往在离婚的时候才提出要求偿还。因此在发生借款关系时就要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比如,当对方提出要向自己借钱的时候,务必要求与对方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或者是借据作为证据,另外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须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如果还款期限届满对方尚未偿还借款则需要另行要求对方出具借据,以防止日后离婚时候该部分债权过了诉讼时效而得不到实现。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专业律师会结合个案和证据情况综合分析,量身定做属于您的法律方案。

(朱宏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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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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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律师
朱宏.女. 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律专业。现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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