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三次起诉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前夫因病去世后,原、被告于2003年6月23日在武隆县沧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1月5日生育女儿王某乙。2005年,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亲朋好友劝解,被告认错道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14年2月,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4年11月13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从本案来看,原告分别于2005年、2014年2月、2014年11月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说明其离婚愿望强烈,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利于双方今后的生活。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原告三次起诉离婚,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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