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多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并于2012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双方于2013年5月2日分居至今。现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虽然因为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庭审中表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有与原告和好的意愿,有积极改造、争取减刑尽早出狱的良好想法,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和睦相处,共同为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夫妻感情也是有恢复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多,原告坚持离婚合法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虽然因为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庭审中表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有与原告和好的意愿,有积极改造、争取减刑尽早出狱的良好想法,说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属于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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