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殴打原告致视力模糊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潘某乙(已成年)。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1997年始被告有外遇,此后十余年被告多次无故打骂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6月4日晚,被告又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特别是对眼睛的殴打导致原告视力模糊,原告于当晚向110警察报警求助。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对自己行为没有任何的后悔之意,原告已忍无可忍,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主要责任在被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被告殴打原告致视力模糊,符合家庭暴力的情形吗?
夫妻暴力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一种,它是指夫妻之间一切形式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 身体暴力的具体行为: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本案中,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视力模糊,身体暴力的情节较为严重,符合家庭暴力的情形。
以上就是被告殴打原告致视力模糊,符合家庭暴力情形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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