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婚后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1日在和龙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自述称,被告在婚后一个月以外出为由离家后就一直没有任何消息,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被告母亲于凤兰证实,被告于2011年的正月十六回家后,再也没有联系。原告未能举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和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在庭审中举出的证据虽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但无法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满2年,且没有举出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律师说法: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没有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予支持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以上就是因被告婚后下落不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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