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因家庭矛盾原告喝下农药流产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发现夫妻性格不合,生活观点对立,无共同语言,经常争吵。2014年3月2日,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第二天早上双方又再次发生争吵,原告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服下农药,后经天台人民医院抢救,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对胎儿影响太大,医生建议流产,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做流产手术,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2014年3月原告出院后,双方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于同年6月11日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现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虽然双方婚后产生矛盾,但依据目前证据,尚难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若能从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珍惜彼此,互谅互让,本次判决或许可以达到挽救双方婚姻的目的,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被告不配合流产手术能致感情破裂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之间的婚姻是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虽然双方婚后因终止妊娠产生矛盾,但依据目前证据,尚难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以上就是因家庭矛盾原告喝下农药,被告不配合流产手术尚难以致感情破裂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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