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广州市某某摩配商行(下称“原告”),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广州市某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零部件批发商,被告是一家汽车摩托零配件销售商,双方自2011年9月份开始有贸易往来。由被告采购人员电话向原告订购货物,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交易方式为货到付款,被告采购人员在原告收货单据上签字。
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陆陆续续订购多批货物,原告已经如期向被告交货,但被告却未支付货物款项。
后被告陆陆续续还清了货款56221元,但仍有330000元的货款未给付,原告催促多次,诫被告仍迟迟不肯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30000元及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核算的利息(自立案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
因原告仅能提供银行流水、被告员工姓氏的收货单据、原告员工证人证言等证据,未能有效举证证明被告拖欠货款一事,因此原告的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张美玲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实践中,很多企业的贸易往来,不一定会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不少企业采用电话口头下订单、供应商直接送货等凭信用交易的传统模式。这样的传统模式,简化交易程序,一定程度上节省交易成本,但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一方不守信,或出现资金链断裂等情况,极容易造成供货方货款难以收回,本案中即存在这样的情况。
如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一方需举证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假若原告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被告签收货物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很可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张美玲律师建议企业从这些方面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完善企业交易流程,制定规范合同模板,从根源上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2、如已发生此类问题,则及早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在律师指引下有效保存或收集有关证据。如对账单、欠条、销售单、银行流水明细、催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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