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也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章程应当载明额事项”中规定章程必须载有经营范围。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如何认定?很多人对此会有所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情简介: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如何认定
2011年4月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电器零部件购销合同》,A公司供给B公司电器零部件1万个,总货款100万元。由于台风影响,A公司厂房受损未能按时交货,B公司委托律师对A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及谈判,在此过程中,B公司的律师发现A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没有零部件生产和出售,故提起仲裁主张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仲裁庭意见: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仲裁庭审理认为,《电器零部件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电器零部件购销合同》虽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但没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情况,故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等,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此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中,电器零配件显然不属于限制经营范围,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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