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合同主体变更,仲裁条款还有效吗
A装饰公司与B商场签署《商场装修合同》,由其负责B商场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署后,由于A装饰公司资金问题,经B商场同意其将《商场装修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C装修公司。装修工程完工后办理完毕验收,但B商场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延支付剩余装修款200万元,C装修公司无奈提起仲裁,B商场提出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该案件。
合议庭意见: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效
立案庭经审理认为,A装饰公司经B商场同意将《商场装修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于C装修公司,由于C装修公司与B商场对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无另行约定,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效。
律师说法: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效
《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据此,在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效力,发生冲突后约定仲裁机构有权受理案件予以审理裁决。
本案中,A装饰公司经B商场同意将《商场装修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于C装修公司,由于C装修公司与B商场对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无另行约定,且该仲裁条款并非原合同当事人单独签署仲裁协议而是属于原合同条款,因此双方当事人均知晓该仲裁条款存在,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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