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进出口公司与B纺织公司签署《棉纱浴巾采购协议》,约定采购B纺织公司浴巾1万条,材质为6层纯棉纱布,单价30元/条,并约定合同签署后5日内A进出口公司交付定金9万元。后由于出口政策收紧,A进出口公司不想再继续履行合同,遂以合同定金高于20%为由要求确认《棉纱浴巾采购协议》无效,B纺织公司答辩称定金比例系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合法有效。
合议庭意见:驳回A进出口公司仲裁申请事项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限额,即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但定金比例超过法律规定限额并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有效性,遂驳回A进出口公司仲裁申请事项。
律师说法:定金数额有限制
《担保法》9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定金有额度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属于违法。若约定超过限额比例的,也按照20%收取,其他部分须退还。但是合同仍然有效。
本案中,A进出口公司与B纺织公司签署《棉纱浴巾采购协议》,合同总标的额为30万元,定金最高比例应为6万元,因此双方约定的9万元定金标准超过了规定限额,超过部分属违法,B纺织公司应将超过部分的3万元定金予以退还。但定金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合同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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