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结了一起犯绑架罪、信用卡诈骗罪被数罪并罚的二审刑事案件。被告人皇甫某为还旧债利用亲生女儿绑架他人,又冒领他人所办信用卡消费,终以绑架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4万元。
男子绑架女儿朋友勒索三百万
据了解,被告人皇甫某原本生活优渥,经济良好,后因生意失败欠债数十万元。皇甫某意图通过绑架他人勒索赎金这一“来钱快”的形式偿还旧债,想到尚未成年的女儿小贝有许多家境良好的朋友,皇甫某遂反复做小贝的思想工作,希望她能帮忙一起实施绑架。在小贝终于答应后,二人便开始在小贝的微信朋友圈里物色适当的“人选”。2016年9月16日,小贝认识了新朋友沈某,知道沈某单纯又家境富庶,遂同皇甫某商定将沈某锁定为作案目标。第二天,小贝与沈某一同游玩,由于下雨,小贝邀请沈某一同乘车返回各自家中,在某歌厅门口,小贝和沈某搭乘了由皇甫某冒充黑车司机的“专车”。皇甫某当着小贝的面绑架了沈某。为避免沈某怀疑,皇甫某还一同捆绑了小贝。
其间,为制服沈某,皇甫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电棍等物品将沈某击晕,并用布条捂住沈某眼睛。随后,皇甫某将沈某、小贝带至河北燕郊其事先租好的房间,又以“分别关押”为由将沈某单独关押于一独立房间内,同时让小贝搜索沈某的手机并让小贝帮助其看押沈某。皇甫某随后与沈某家人联系,索要赎金人民币300万元。为逃避侦查,皇甫某又将沈某转移至山西省运城市一底商内实施关押。后沈某家人报案,民警于2016年9月19日将沈某成功解救,皇甫某也在山西省运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鉴定,沈某受轻微伤。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皇甫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2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4万元。宣判后,皇甫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有何区别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之间存在一定相似之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在主观上都是出于索取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均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限制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都是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并采取威胁或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方交出财物。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之间的混淆,成为审判实务的难点之一,有必要加以仔细甄别。
首先,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主要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勒索财物的对象不同。绑架罪中被害人与被勒索财物人为不同的人,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与被勒索财物人具有同一性。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勒索型绑架罪以杀害、伤害、扣留不放等方式向被害人家属或其他人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暴力方式具有可立即付诸实施的现实性和急迫性,“以钱赎人”是其本质特征。而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毁坏被害人的人格或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被害人的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不必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只要能够引起被害人心理恐惧即可,威胁内容是将来实施。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等人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且以伤害被害人相威胁,并以此向被害人的家属要挟,这种威胁具有现实性。此外,陈某等人要挟和威胁的对象不仅仅是被害人本人,其所得6万元也是在胁迫被害人家人的情况下取得的,即被害人与被勒索财物人不具有同一性。因此,被告人陈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主要应把握以下不同点:一是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虽然二者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但前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单一客体;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还包括侵犯他人财产权,着重点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客观表现除非法拘禁他人行为之外,没有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行为人只是提出了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请求,该请求是合理的,虽然不合法,并没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意。后者的构成实质上是复合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即不仅要求有对被害人形成强制的行为,而且还要求有勒索财物的行为。三是犯罪主观方面不同。非法拘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绑架罪行为人的目的不仅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还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其他不法要求。债务的存在与否对行为的定性至关重要,如果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基于索债的目的,且索取的债务数额与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相差不大,表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索取债务,就应定非法拘禁罪。但如果索取明显超过债务数额的财物,表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索取债务成为次要目的,就应定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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