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合同未约定,能否主张违约金
A贸易公司与B土产公司签署《农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A贸易公司采购B土产公司马铃薯10万斤,单价1.4元。合同签署后B土产公司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但A贸易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经B土产公司多次讨要未果,其无奈提起仲裁,要求A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4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合议庭意见:驳回违约金仲裁请求
裁决A贸易公司支付B土产公司货款14万元,驳回B土产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该损失由A文化公司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可见,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不能主张违约金,但当事人可以以违约为由向对方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这在法律上才是有依据的。
本案中,A贸易公司与B土产公司在《农产品采购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事项,因此在A贸易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况下,B土产公司不能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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