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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真的吗?

2011年07月14日    我来说两句(5人参与)  

“那个教导员告诉我,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周琴回忆,报案那天晚上,给自己作笔录的是阿市乡派出所教导员钟显聪。而此人,前一天中午自己曾给他敬酒。

周琴说,钟显聪又“劝”自己,“这个事全都是你自己弄的。现在不要声张闹大,为了名誉着想,我会替你保密。”

就看这两段,我们就不禁想问:这个教导员是谁?是不是警察啊?钟显聪何许人也?

据媒体报道说,钟显聪是阿市乡派出所教导员,一般来讲教导员和所长都是派出所主要领导人,二者工作是有侧重点的,所长负责的比较全面;而教导员主要是抓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管理。如果这样看教导员的话,那么钟教导员的应该是有点水平的啊,为什么说出这样没有水平的话呢?为了不要让相信钟教导员的人犯错误,有必要下讲一下强奸罪定义以及认定的标准。

首先,什么是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关键点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从案件客观环境(时间、地点、情形)、受害人与加害人身份关系、告发的原因、犯罪动机等情况综合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根本所在。

其次,认定强奸罪并不是以“暴力特征是否明显”为唯一标准的?

强奸罪有时候不一定是需要暴力,“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强奸罪也可以胁迫,“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强奸罪还可以用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因此,即便按照钟教导员说法“暴利特征不明显”,那也可以有“其他手段”的行为表现啊。更何况当时被害人是醉酒。对一个醉酒的人还要施加暴利,那就是有性虐待倾向了啊。

至于,“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是对还是错?大家都懂的,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钟教导员应该也懂的,为什么说出这番话?其中原因大家也都懂的。

唉,我们不知道这个教导员曾经和多少人说过“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多少人被蒙在鼓里,信以为真了。反正现在全国人民都知道了。

唉,我们也无法了解这个教导员曾经“劝”多少人“不要声张闹大”,多少人为名誉着想,不了了之了。反正现在他(她)们现在应该也清醒了。

有些事情虽说我们管得了,可是我们深知我们管不了。但是我们还是要说“这个就是我们的警察吗?”。只需要您回答“是”或“不是”,谢谢!

(杨东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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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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