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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小米应聘门看就职邀请

2012年08月02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小米深陷应聘门——男子参加求职节目获20万工作应聘遭拒

据媒体报道,2012年,郭先生报名参加福建东南卫视的大型电视职场招聘节目《步步为赢》,经过多轮选拔后,2月份他作为第一期的求职者被安排进行了节目录制,节目按期在3月4日晚播出。在录制节目现场,小米公司承诺为郭先生提供一份认证工程师兼设计的工作,年薪20万元,双方就此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随后郭先生辞去了原工作到小米公司报到,被安排参加了两轮面试。但最终小米公司通知郭先生现在没有适合他的职位,同时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郭先生认为,小米公司作为知名企业,已在公开的电视招聘节目中承诺聘用其为公司员工,他对此也形成了合理的信赖。现小米公司无任何理由的单方面反悔,拒绝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已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录用意向”能否成立

小米联合创始人、总裁林斌今日就此回应称:“现场只是达成录用意向,应聘者之后必须通过公司正常面试流程……遗憾的是郭先生没有通过小米面试。”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表示,所谓“录用意向”是指小米公司与郭先生之间,在招聘过程中正式确定劳动关系之前,表达初步招聘的意愿。一般来讲,有了录用意向后才会通知面试再确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小米公司所称的仅仅是一种“录用意向”很难成立。

“就职邀请”到底算什么

《步步为赢》招聘节目现场,小米公司总裁为郭先生颁发了就职邀请函。杨东律师说,此案关键要看“就职邀请”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要约”,则郭先生承诺即可。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并不会因郭先生的承诺而成立。实践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从《步步为赢》的节目流程及招聘实况来看,就职邀请应该理解为是一种“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因为整个招聘过程中都能充分体现出小米公司希望和郭先生确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其实“就职邀请”类似就是录用通知书。

如何避免招聘中法律风险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何避免呢?对此,杨东律师提醒,企业在招聘广告一定要明确招聘条件,并且存档备案,对录用条件要明确、具体,必须公示,并保留公示的证据。在确定录用的前提下,再发放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应举例式明确不予录用情形,明确确认期限,明确违约责任。就凭现有的情况分析,小米公司的败诉风险可能性较大。如果小米公司在《步步为赢》的节目中明确只是一种“录用意向”,还需面试通过后正式确定,那么就可以很好避免这样诉讼风险。

作者:杨东

(杨东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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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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