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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救人溺亡 被救者需负法律责任

2012年07月09日    我来说两句(2人参与)  

小伙救人溺亡,被救者莫然离开

据媒体报道,7月3日晚,娄底孙水河公园河段岸边,当邓锦杰的遗体被打捞上岸时,两边岸上已挤满了成百上千闻讯而来的市民。他的两条爱犬仍在人群外眼巴巴地等着主人牵它们回家,可生前爱狗如命的邓锦杰再也无法照料它们了。

此前一个小时,27岁的邓锦杰为了营救溺水的一家三口,奋不顾身跳入河中救人。不幸的是,因体力不支他被湍急的河水吞噬。而让人心寒的是,当邓锦杰遇险生死不明时,被救的一家三口不但没积极施救,也没留下来关注事情的进展,而是漠然地选择了离开……

昨日,邓锦杰生前所在公司的老板晏建伟带头拿出1万元悬赏,希望市民能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帮助寻找被救者。晏建伟说,“只希望被救者能现身,说一声谢谢。”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取沿途监控,寻找被救者,将会尽快找到悄然离开的一家三口。

被救者是否只需要说谢谢

就此事而言,是否只需要谢谢这么简单?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认为,“谢谢”是从道德基础最基本的要求,俗话说的好“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也就是说救人性命,功德无量,远胜为寺庙建造七层佛塔。更何况邓锦杰是为就三条人命,被救助者居然是冷漠离开,足见其缺失最基本的人性。

抛开道德不讲,作为专业法律人士,杨东律师表示,其实远不止“谢谢”这么简单,被救者应该承担其应有的法律责任。邓锦杰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来看,更接近于“无因管理”,司法实践中,见义勇为引发的补偿纠纷案件中倾向于适用无因管理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一般来讲必要费用应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到的实际损失。

被救者需负法律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更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邓锦杰的家属,完全可以依法起诉,要求被救者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救人者不仅仅需要简单的“谢谢(精神)”,更需要实实在在的“谢谢(物质)”,法律虽然对见义勇为行为没有开一扇很大的门,但还算是开了一扇窗。不要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怠于行使,只会让救人者寒心,更会让被救者忘形。

(杨东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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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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