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龙岗交警2011年11月30日晚一次查醉驾的“猎虎行动”中,莫王松因酒驾被查,酒精测试达到176.3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2倍多。但莫王松当日并未受到控制,经取保候审后一直正常上班,虽然检察院当时提诉是要求判2个月刑期,但龙岗区法院认为,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情节轻微,判决免刑,检察院未作出任何表示。莫王松说自己才开了100米就被查,疑交警钓鱼执法。
什么情况下构成醉驾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报道中莫王松因酒驾被查,酒精测试达到176.3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2倍多,显然构成醉驾,且当时并未受到控制,按规定应约束至酒醒。
醉驾是否一律入刑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但杨东律师认为,醉驾应属于危险犯,而且是基本失去意识控制的危险犯,换句话说,只要是在醉驾,危险就是正在进行时,实践中区分醉驾情节的轻微或严重难度非常大,因此在究责处罚是就存在理解不一,判决不同的差异。但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法有明文规定,只要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应该处拘役,并处罚金。我们应该更对从立法的目的来看,是为根本杜绝醉驾。
开的不远能否成为醉驾免责理由
报道中法院称,开的不远,情节轻微,判决免刑。杨东律师认为,需要明确的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并没有涉及情节程度的描述,因此也就是说醉驾不该存在区分情节程度一说。作为一个醉酒后的人行为能力很难受到意识控制,也不应该考量其醉酒后的行为主观态度。所谓“开的不远”很难作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理由,那到底开多远开能追责呢?是不是以后被查,就说一句“开的不远”就可以了呢?那事不成了笑话。结合报道来看,莫王松酒驾,被查两次检测结果酒精都严重超标,法院应该更多关注这个情节,怎么能说其情节显著轻微呢???而且是一个公务人员更应该以身作则,而不是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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