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媒体报道,今年5月10日中午11点多,张青领到工资后路过杭州市区秋涛路一家农业银行时,他想到通过ATM机转账业务给家里汇钱。发现自己还没插卡,按键时ATM机就自动“吐钱”,接连摁了六次之后,取出来的10500元后,他把银行卡退出来。给家人汇钱的心思早就没有了,张青拿着卡和钱就往外走了。在回丁桥住处的路上,心里一阵紧张,听说过取别人遗忘在ATM机卡里的钱是犯法的事,但想想刚刚从ATM取款机上取出的10500元差不多他一年才能积攒到的钱,心里又十分矛盾,这笔从天而降的“巨款”成了“烫手山芋”。快到丁桥时,张青想通了,他决定要把钱还给失主,这时离他取钱还不到两小时。于是,他又骑着电动车拐进丁桥派出所。一到派出所,张说明来意并把自己取款的前后过程详细地告诉警察,可当他一掏腰包,准备将ATM机取出的10500元现金连同银行卡一起交给警察时,他一下子又懵了,银行卡还在,但10500元钱却不见了。张青说,可能是他路上思想斗争太激烈,骑车时弄丢了,但是他表示自己愿意赔偿失主所有损失。就在张青向派出所自首时,警方接到失主黄某报案说其在秋涛北路一家银行取好钱以后把银行卡忘记在柜员机上了。黄某说,他开车取钱后离开大约15分钟后,手机上收到短信息说卡上被取了10500元。等黄某赶回去未发现银行卡。
案发以后,鉴于张青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警方对其实行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江干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张青提起公诉。
这则新闻在众多门户网站冠以“男子ATM机前‘捡钱’后自首还钱仍被刑事处罚”的标题,一时间,网络舆论汹涌,许多网民为张青喊冤,认为他比广州的许霆还更冤,因为许霆案发后没有投案自首,而他却在取钱后两小时就投案自首,并且还主动退还了钱,怎么还要被提起公诉,及时“弃恶从善”的张青为什么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说在客观上实施了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张青,还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明知道失主忘记取卡而起了贪婪之心,这与在路上无意中捡到钱物,完全是两码事。对于张青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我国刑法明确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列入信用卡诈骗罪,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现有的定罪量刑标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超过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构成较大,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张青这种行为相当于ATM机上捡到别人的卡,又冒用别人的名义在机子上操作取钱,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在取出10500元之后,他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了,不会因为他事后的悔悟行为而有任何改变。事后的自首行为只能算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一个法定从轻情节。
张青及时投案自首和归还钱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并不成为他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作为媒体,在报道相关案件时,应当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有意进行倾向性报道。
(房修楼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