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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不起医药费遭拆线法律分析

2011年08月1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据媒体报道:今年20岁的小曾在武汉一家饭馆打工,近日在洗盘子时右手不慎被摔破的盘子割伤,到武汉市第三医院缝了针,打上石膏后,医院要收费1830元。小曾的工友和医护人员为医药费用发生争执,医生应要求将缝合好的线拆除。事件见报后,市卫生局高度重视,调查后认为报道基本属实,现该医生已经停职反省。

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医院与患者应该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医院接受患者挂号,那么这个合同关系已经建立,之后的缝针行为也是医院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只有完成了合同义务,才能享受合同取得医疗费的权利,那么是不是医院在履行治疗义务后,可以以不付医疗费而恢复到合同建立初始状态呢?显然不行,举个例子,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在得到医院救治后得以康复,医院可以以他未付医药费,而再让他生命垂危吗?相信有点常识的人都懂的。正是因为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因此不能将缝好线又拆掉的,换个角度讲,很多医院拆线也要收费呢?这样拆线行为是不是与医院未收到医药费的目的相违背呢?

从刑事法律角度来看,拆线本身是一种故意伤害的行为,因为作为医生应该清楚知道,对于刚缝上的线再拆除,只能是增加患者的伤害,而且报道称拆线时未打麻药,笔者认为这样拆线的行为患者可以也应该报警,并进行验伤,严重的可以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有些人也会说这样伤害是经过患者同意的,不应该追究责任。即被害人同意(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允许他人对自己的个人法益以一种刑法上的“侵害”方式予以处置。这个是有一定的界限的,笔者认为应局限在刑法不予追究的界限内,即轻微伤。

法律讲完再简单讲讲医生职业道德,俗话说“医者父母心”。卫生部曾在2007年医院管理年暨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要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这个已经不是见死不救问题了,这个是救了你再把你往死里推啊?

报道称市卫生局将在全市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医德医风大讨论”主题教育活动,在全体医务人员中树立“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全心全意为患者解决病痛是医务人员的第一责任”的思想。

最后,希望以后不要有类似事件发生。

(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

(杨东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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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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