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冤案导读]
湖北襄阳的王朋、蔡俊杰等于2010年5月22日将下岗工人、41岁的个体出租司机孟海生抢劫杀害37刀后并抛尸焚车,可怜的被害人家属未拿到分文赔偿,被告人并在几天内连续预谋抢劫杀人多起,而最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判处王朋死缓而免死活命,蔡俊杰无期徒刑。与最近媒体网民关注的药家鑫、李昌奎相比,王朋、蔡俊杰的罪行要大很多很多,药家鑫已经被执行死刑到天国去了,而被改判死缓的李昌奎也由于被再审而可能末日不远了;但如果罪大恶极的王朋、蔡俊杰都可以不死,那药家鑫、李昌奎则可以进行无罪申诉,中国就可以废除死刑了……
[王朋、蔡俊杰与药家鑫、李昌奎的罪行比对]
第一、王朋、蔡俊杰等抢劫杀害的被害人孟海生没有任何过错。
改判李昌奎死缓的云南高院的法官称案件是由于婚姻引起的邻里纠纷,由于被害人方拒绝婚事引发本案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而为药家鑫辩护的“挺药派”称本案是由于死者记车牌号引发药的犯罪,被害人在情理上有一定过错。但是,王朋等抢劫杀害的被害人孟海生却没有任何丝毫点滴过错……
王朋等抢劫杀害的孟海生是一名可怜的下岗个人,上有年老的父母,下有刚上大学的二位女儿,他与妻子一起共靠跑面包车维持全家生计,无任何过错。被王朋、蔡俊杰等残酷37刀杀害并抛尸,并将其面包车焚烧。
第二、王朋、蔡俊杰等是有预谋地先杀害被害人后再抢劫,其罪行远大于在抢劫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被告人王朋、蔡俊杰等在作案前就预谋计划好抢车时要先把司机搞死,并准备了刀、绳子等作案工具,可见其杀人的动机坚决。不象有些法学专家称的药家鑫是“临时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药家鑫、李昌奎。
第三、王朋、蔡俊杰等在数日内连续抢劫杀人作案,针对无辜人群,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不判处死刑无法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药家鑫、李昌奎都是由于特殊的原因所针对的是有限的个别人员,而王朋、蔡俊杰等在几天内就连续预谋抢劫杀人多次,有几次是由于被害人反抗而免于一死,如果不落网,必将还有更多的人被其抢劫杀害,如果对其不执行死刑,几年后花钱减刑出来的王朋、蔡俊杰必将继续抢劫杀害更多的人民,社会危害极大。罪恶要远远超过药家鑫、李昌奎的“轻微”罪行。
第四、王朋、蔡俊杰等抢劫杀害的孟海生家属未拿到分文赔偿。
已经被执行死刑的药家鑫的父亲提出给被害人家属赔偿30万现金并外加一辆轿车,改判李昌奎死缓的云南高级法院也称李昌奎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适当的赔偿,但被王朋、蔡俊杰等抢劫杀害的孟海生家属却未拿到分文赔偿。
第五、敬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及湖北省政法委书记:抢劫杀人抛尸焚车的王朋、蔡俊杰为何免死?如果药家鑫、李昌奎案发生在你们的王国,是不是可以无罪释放了?中国是不是现在就可以立即废除死刑了?
[王朋死缓枉法案链接]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襄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李江平,代理审判员李沈岐、靳谢兵,书记员朱德俊)查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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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朋,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襄樊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襄樊市襄城区欧庙镇郭河村3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襄樊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俊杰,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襄樊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襄樊市襄城区欧庙胡河村6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6日初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襄樊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君(因系未成年人,化名,略)
……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5月,被告人王朋邀约被告人蔡俊杰抢车卖钱,同月16日晚,二被告人携带刀、铁链、假发等工具到襄樊市襄阳区张湾镇伺机抢劫。21时许,二人租乖被害人陈林云驾驶的牌号为鄂F8VS98的面包车,当车行至该区东津镇三合村时,二人分别持刀、铁链对陈林云进行威胁、实施抢劫,陈林云极力反抗逃出车外、并佯装打电话报警,二人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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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王朋,蔡俊杰商量再找人共同作案,被告人蔡君同意参与作案,三人商议将司机杀死后抢车,并做好分工。2010年5月22日22时许,三人结伙携带由王朋事先准备的刀、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张湾镇六两河桥头,租乖被害人孟海生(男,殁年41岁)驾驶的牌号为鄂F1W516的白色昌河面包车。孟海生开车行至燕津镇唐冲村2组路段停车后,蔡俊杰、蔡君从后排座位上用绳子勒住孟的颈部,王朋在副驾驶座位上将车熄火后,持匕首对孟捅刺。孟极力反抗后逃下车,三人下车后分别持刀对孟戳刺三十余刀,致孟当场死亡,从孟身上搜得现金180元和手机一部,抢得价值20363元的面包车。三人将尸体抬上车,由王朋开车到襄阳华星化工有限公司,沉尸于该公司一污水池内。随后王朋将车开到襄樊市襄阳区余家湖办事处周营村路上停放。同月24日晚,三人担心罪行败露,用汽油将面包车焚毁。
……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蔡俊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蔡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四、三位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愿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46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药家鑫死了,李昌奎再审了,湖北襄阳抢劫杀人抛尸焚车的王朋为何还活着(百度“湖北张朋”帖吧)
(孙中伟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