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消息,最近几天,一段题为“杨金德讲述刑讯逼供”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这位已瘫痪不起近1年的罪犯躺在看守所,讲述自己被警方刑讯逼供致残的经过,引起网民和法律界人士的热议。杨金德是河南南阳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老板,同时是一起“冲击法院”涉黑案主犯,一审被以6项罪名判入狱20年。
根据10多名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他们被捕后,被送进了南阳警犬基地。
据这些被告人称,其遭受的刑讯逼供包括:殴打、罚跪、灌辣椒水、针扎、坐火箭(把啤酒瓶塞进肛门双脚需腾空)等,惨不忍睹。
另有两种极富警犬基地“特色”的方法,一种是把人关到特制的笼子里,露出头部,让警犬来舔脸,命名为“鬼洗脸”;另一种,是把人戴上脚镣手铐后,和狗关在一起,这被称为“与狼共舞”。
这一极富特色的逼供手段是否真实存在,笔者不得而知。如果是被告人编造的谎言,那么十几个被告人在法庭上能不约而同地讲述同一个故事,那他们不愧是这一微型惊悚小说的集体创作者。不过笔者疑惑的是,他们身处看守所之中,看管甚严,怎有机会一起构思、创作出这么一个吸引人眼球的故事来?不会又是哪个“黑律师”通过眨眼睛、晃脑袋等方法“教唆”得来的吧?
不可否认,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刑讯逼供并不是个别的现象,而是相当普遍地存在着。为了获取口供,侦查部门的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都各自出台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但刑讯逼供的现象却有增无减。
公、检、法按法律规定是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关系,然而在实际操作上,却是监督不足,配合有余。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把好关。但正如已经曝光的赵作海、佘祥林等冤案一样,法院对律师提出的刑讯逼供等辩护意见视而不见,对公安做好的、由检察院送过来的夹生饭照吃不误。正如陈有西律师所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法院负有最大的责任。
司法独立,在中国显然是遥不可及的梦想,这一三权分立的果子不可能开花、成熟在中国的政治土壤上。没有了司法独立,法院想安静地在法律的象牙塔里公正、独立地审理案件,那只能是奢求。不用谈别的,一个案子,政法委协调、定调后,公、检、法就得照做。何况,公、检、法本就是一家人,让被告人在牢房里呆着去,总比让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刑讯逼供的责任更让法官心安理得。“死人”复活了,刑讯逼供的事实才得以浮出水面,赵作海、佘祥林案无不如此。让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纠错”,认定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其难度并不比发射天宫一号低。各地在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一份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实侦查人员在办案中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文明办案,不存在刑讯逼供,或者说让办案人员出庭作证,证明其没有对被告人刑讯逼供,这一做法与小孩过家家何异,真让众律师蛋疼。
刑事诉讼法正在酝酿修改,笔者对此并不抱有过多的期望。有专家指出,修改草案有些条款在“骑倒驴”,“同进民退”。每次对法律的修改,国人都在翘首以待,但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该法的修订能否最大限度地杜绝刑讯逼供?笔者不以为然。在我国目前的政治生态和司法环境中,想通过个别法律的修订来杜绝刑讯逼供,无异于缘木求鱼。
南阳杨金德等人是否被警犬舔过脸或者与狗同笼,“与狼共舞”,不管你信不信,反正一审法院是不信了,被告人关于刑讯逼供的辩解没有被法院采纳。笔者想,既便南阳不存在与狗同笼的闹剧,那其他地方呢?现在不存在,那之前或者之后呢?类似的法西式手段的运用在一些案件中应该是大概率事件。
我国已加入了相关的国际公约,但在国内并没有真正的落实。谈到国际公约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公、检、法及政府部门的一些人员未免嗤之以鼻,觉得幼稚。刑事诉讼法在他们眼里都不算个屁,还谈什么国际公约。
有识之士期盼的“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在我国只是墙上画饼。在法律已明确禁止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如果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关进狗笼子里,笔者认为,被关进笼子里的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还有我们神圣而又弱不禁风的法律。
(邓盛友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