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11月,无锡崇安法院审结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全国首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86岁高龄的宋阿婆因老伴90岁的李大爷将71万元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不愿交出,且有26万余元去向不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本案中,71万元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就如何保管、支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李大爷不能举证自己26.4万元的去向,其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宋阿婆对26.4万元所享有的平等支配权。最后法院认为,对宋阿婆、李大爷共有的71万元拆迁补偿款应以均分为宜,其中35.5万元归宋阿婆个人所有,35.5万元归李大爷个人所有。承办法官介绍,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解释三”实施后,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不离婚而单独分割财产。婚内分割财产制度对保护夫妻中弱势一方具有进步意义。弱势一方可以在维持婚姻存续的前提下,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保护自己财产不受损失。
【律师点评】
江苏婚姻专业律师网首席律师张磊律师指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项全新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一方在婚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或者阻碍对方合理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形,如果利益受损害的一方不提起离婚诉讼,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无法保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对于该方非常不公平,其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牺牲婚姻的安定,被迫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法律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审理的该起案件,正是适用了前述规定,为宋阿婆找到了一条既能够保全婚姻、又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的解决途径。
张磊律师指出,在很多现实的婚姻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在家庭经济支配地位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形,另一方独揽家庭财政大权,肆意占有、转移、挥霍夫妻共有财产,或对另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履行其对父母、子女的赡养、抚养义务横加阻拦;而该方往往苦于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为了保全婚姻只能忍气吞声、任其“宰割”。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存在前述两类侵犯配偶对共同财产支配和使用权利的情形,受害人如果协商不成,完全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要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确保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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