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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姐姐未婚生子被抛弃应该如何依法维权

2012年07月03日    我来说两句(5人参与)  

近日有媒体报道,面对网络上流传“芙蓉姐姐不敌小三离婚六年,独自抚养孩子”的说法,芙蓉姐姐勇敢面对媒体,承认了自己未婚生子遭男友抛弃的事实。原来,芙蓉姐姐当年和“芙蓉姐夫”并没领结婚证,“因为当时过于受关注,他只好给我手写了一份婚书,没敢去公开场合领证。没结婚胜似结婚,该有的什么都有了”。但后来因为第三者介入,芙蓉姐姐遭遇背叛,对方甚至说孩子不是自己的,“他让我生完孩子、做完亲子鉴定后,再去法院找他打官司,即使孩子是他的,他也不想管,法律能拿他怎么着?”看完报道,不禁唏嘘。一方面同情芙蓉姐姐这段不为人知的悲惨遭遇,另一方面也为她的法律意识淡薄深深叹息。正所谓,既哀其不幸,更怒其不争!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芙蓉姐姐当年出于种种原因,没有和同居男友“芙蓉姐夫”依法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因为男方手写了所谓“婚书”,所以她自己觉得“没结婚胜似结婚,该有的什么都有了”。但正是她这种错误的观念,反映了她极度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为她后来未婚生子又惨遭抛弃埋下了隐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废除“事实婚姻”制度已经近20年了,没有依法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所谓“婚姻”就不受法律保护。芙蓉姐姐仅凭一张对方自己写的“婚书”,就认为缔结了婚姻,还天真的以为“没结婚胜似结婚,该有的什么都有了”,她其实不知道,所谓“婚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是“没结婚胜似结婚”,没结婚就是没结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该有的什么都有了”,而是“不该有的(孩子)有了,而最该有的(结婚证)却没有!“胸大无脑”的芙蓉姐姐啊,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婚姻”。所以当第三者出现时,她所谓的“婚姻”是那么不堪一击;她所谓的“离婚”也根本不存在,仅仅就是解除同居关系那么简单。当新欢胜过旧爱时,她就这么轻而易举的被一脚踢开!

下面再来说说孩子的问题。媒体的报道中,对于芙蓉姐姐最后有没有生下这个孩子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但是,是不是就像“芙蓉姐夫”所说的那样,“即使孩子是他的,他也不想管,法律能拿他怎么着”呢?这两个人都是“很傻很天真”!真应了那句话——“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这位“芙蓉姐夫”其实也是一个地道的法盲。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如果这个孩子生下来了,如果这个孩子是你的,这位薄情寡义的“芙蓉姐夫”,你也不要太嚣张,法律不是管不了你。你可以对没有法律意识的芙蓉姐姐不负责任地一脚踢开,但你却逃不开对孩子法定的抚养义务!芙蓉姐姐完全可以依法提起“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之诉,要求芙蓉姐夫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而不是独自一人苦苦抚养孩子。这个正当的诉讼请求,当然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张律师奉劝天底下那些正沉浸在自以为很甜蜜的同居生活中的“芙蓉姐姐”:如果你不尊重法律,你也无法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正是你认为可有可无的那一纸婚书,才是保护你的婚姻和幸福的最起码的法律凭证。还要奉劝那些薄情寡义的“芙蓉姐夫”们: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孩子是无辜的,作为孩子的父亲,你对孩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一点,你永远无法逃脱!

(张磊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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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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