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客服热线:15811286610
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婚姻房产刑事债务劳动交通合同
23岁女子工作时被男友被杀害
石某来到小娟所工作的公司,残忍地将小娟杀害。
留学生漏洞消费超2千万
“发现银行漏洞消费”消息引发关注,究竟是怎样情况呢?
法邦网蔡绍辉律师走进校园
蔡绍辉律师特邀为三年级的四个班级共160名小朋友就法律知识方面进行专项课外知识教育。
首页法邦时评法律名人谈热点追踪法邦视频明星那些事儿曝光台民生社会贪腐深度

非诚勿扰女嘉宾 被判返还宝马车款

2011年12月22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案情】

2010年9月,鄂皆豪与孙雅莉在参加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录制时相识,双方于10月确立了恋爱关系。鄂皆豪称为了能与孙雅莉结婚,自己给孙雅莉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并登记在孙雅莉名下。孙雅莉在交往中发现,鄂皆豪的家境远没有他说的那么好,便不同意结婚。于是,鄂皆豪要求孙雅莉返还宝马车款29.69万余元。孙雅莉认为,该宝马车是鄂皆豪自愿赠与自己的,且否认见过鄂皆豪的家长以及双方存在婚约,故不愿意归还该辆宝马车。于是鄂皆豪将孙雅莉告上了法院。

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宝马车具有彩礼性质,因车已登记在孙雅莉名下且已使用,判处孙雅莉返还鄂皆豪28万元,相当于购车款的94%。法院审理认为,两人交往之初具有缔结婚姻的意图,且孙雅莉在确立恋爱关系后也表露过缔结婚姻的意愿。鄂皆豪出资给孙雅莉购车,不应属普通男女朋友交往赠送的一般性礼物。结合中国传统的习俗、现代社会的人情因素以及宝马车的价值等综合分析,法院认定该宝马车应具备彩礼性质,据此作出判决。

【律师点评】

江苏婚姻专业律师网首席律师张磊律师指出,本案是一起结婚未成而要求返还“彩礼”的民事纠纷,按照我国习俗,“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立以后,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务,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

虽然我国法律尚未对“彩礼”作出明确定义,但对于“彩礼”的返还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一方支付彩礼后,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收受彩礼的一方应予以返还,但如果双方结婚后又离婚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必须满足“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或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之一。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需要查明两个事实:一是赠与财物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一般财物的数额较大;二是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三种情形之一。本案中法院认为,两人交往之初具有缔结婚姻的意图,且孙雅莉在确立恋爱关系后也表露过缔结婚姻的意愿。鄂皆豪出资给孙雅莉购车,不应属普通男女朋友交往赠送的一般性礼物,该宝马车具有彩礼性质,且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遂依法判决孙雅莉归还宝马车购车款。

(张磊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法邦网-用法律解读新闻:律师介绍

张磊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网友评论

 共1人参与 -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法邦网立场。

时评律师介绍

张磊律师
张磊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江苏婚姻专业...
张磊律师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15811286610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近期更新

时评律师

蔡绍辉律师
时评律师:蔡绍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李先奇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李顺涛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高文龙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吕方征律师
时评律师:吕方征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推荐阅读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反馈留言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