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9月,鄂皆豪与孙雅莉在参加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录制时相识,双方于10月确立了恋爱关系。鄂皆豪称为了能与孙雅莉结婚,自己给孙雅莉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并登记在孙雅莉名下。孙雅莉在交往中发现,鄂皆豪的家境远没有他说的那么好,便不同意结婚。于是,鄂皆豪要求孙雅莉返还宝马车款29.69万余元。孙雅莉认为,该宝马车是鄂皆豪自愿赠与自己的,且否认见过鄂皆豪的家长以及双方存在婚约,故不愿意归还该辆宝马车。于是鄂皆豪将孙雅莉告上了法院。
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宝马车具有彩礼性质,因车已登记在孙雅莉名下且已使用,判处孙雅莉返还鄂皆豪28万元,相当于购车款的94%。法院审理认为,两人交往之初具有缔结婚姻的意图,且孙雅莉在确立恋爱关系后也表露过缔结婚姻的意愿。鄂皆豪出资给孙雅莉购车,不应属普通男女朋友交往赠送的一般性礼物。结合中国传统的习俗、现代社会的人情因素以及宝马车的价值等综合分析,法院认定该宝马车应具备彩礼性质,据此作出判决。
【律师点评】
江苏婚姻专业律师网首席律师张磊律师指出,本案是一起结婚未成而要求返还“彩礼”的民事纠纷,按照我国习俗,“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立以后,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务,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
虽然我国法律尚未对“彩礼”作出明确定义,但对于“彩礼”的返还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一方支付彩礼后,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收受彩礼的一方应予以返还,但如果双方结婚后又离婚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必须满足“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或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之一。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需要查明两个事实:一是赠与财物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一般财物的数额较大;二是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三种情形之一。本案中法院认为,两人交往之初具有缔结婚姻的意图,且孙雅莉在确立恋爱关系后也表露过缔结婚姻的意愿。鄂皆豪出资给孙雅莉购车,不应属普通男女朋友交往赠送的一般性礼物,该宝马车具有彩礼性质,且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遂依法判决孙雅莉归还宝马车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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