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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成都商报官方微博3月20日报料:“成都妹儿小羊肖肖在微博上说,她三年来一直遭受家暴。去年7月她被丈夫用灭火器和榔头毒打左眼失明。今天法院开庭丈夫拒不认罪,称在法院有关系。她还说,丈夫开着车出入高档娱乐场所,却不愿赔偿她。希望法院能公正审理维护法律的尊严。愿所有朋友家庭幸福,悲剧不再重演!”该事件公开后,立即引起广大网友的热议,跟帖者纷纷谴责施暴者的残暴行径,强烈呼吁依法严惩凶手。
江苏婚姻专业律师网首席律师,法邦时评特邀评论员张磊律师在转发小羊肖肖的微博并评论声援时指出:作为受害人,小羊肖肖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并可要求附带民事赔偿;另一方面,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与对方离婚并要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张磊律师指出,在离婚案件的办理实践中,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占有很大比重,其中以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为主。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后应该怎么做,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从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来看,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从家庭暴力类型来说,最常见和多发的是身体暴力,即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其次是性暴力,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以上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较为常见,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另外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由于不是针对受害人肉体的有形的暴力伤害,很多人的理解就要模糊很多,我国的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不是十分明确,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8年3月)的规定,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这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表现形式较为隐蔽,举证也十分困难,目前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还缺少法律规范。
那么,遭遇家庭暴力以后,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以后,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羞于对外人启齿;或者因为对施暴者内心的恐惧、害怕遭受更大的报复和伤害,不敢向有关单位报告求助。以上种种做法,不仅纵容了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持续的伤害;同时也丧失了对家庭暴力的取证机会,使自己在依法维权时陷入因举证不能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尴尬。根据《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不仅是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也是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的情况记录在案,造成伤害的,要在警方的陪同下或安排下去医院验伤,从而保留足够的证据。如情况危急、不具备报警条件,要大声呼救,寻求邻居、路人、小区保安或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并在危险状态解除后尽快报案。对于持续、经常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也可以主动寻求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街道社区等单位的保护,并通过前述相关单位的调查和调处工作,形成相关证明材料,为自己必要时依法维权准备证据。
(张磊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