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长江网报道,1月25日,爱国者员工张恩源在微博中把武汉比作“全国最大的农村土鳖城市”,称“再也不想来这里了”,并将武汉市民称为“死湖北武汉人”。他说,当时自己在武汉天河机场,听到一孩童对父母说了句汉骂,而父母却默不作声,这让他感到“既奇怪、又痛心”。张恩源的言论,激起广大网友的愤慨,也引起爱国者高层的关注。1月26日,爱国者董事长兼总裁冯军在其微博发表声明,称张恩源已为此被该公司开除。(1月27日 长江网)
1月25日爱国者前员工张恩源微博中的不当言论已删除。
1月26日,爱国者董事长兼总裁冯军在其微博发表声明,称张恩源被开除。
在总裁冯军发表声明后的40分钟,张恩源作为员工也在微博中表明服从公司的决定。
从1月26日爱国者董事长兼总裁冯军的微博可以看出,解除张恩源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爱国者公司的单方行为,尽管在总裁冯军发表声明后的40分钟,张恩源作为员工也在微博中表明绝对服从公司的决定,但看不出双方有协商的意思存在。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而且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显然,爱国者公司事先没有通知工会,也没有与张恩源充分协商。公司的开除和张恩源事后的绝对服从都是当场权宜之行为。
张恩源的言论有这么严重吗?张恩源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条件的哪一条呢?至于要拿掉饭碗必须开除吗?
张恩源作为共和国的公民,他有言论的自由。如果他的言论有侮辱、诽谤之嫌,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害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民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然据网络资料来看,张恩源的行为只是道德方面的事情,还远远达不到法律这个程度。公司的开除决定完全是为了迎合舆论的方向而置法律于不顾了。这样的做法不违法才怪哩。
如果张恩源还想在爱国者公司继续干下去,可申请仲裁确认其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张恩源确不想再干下去,而且正式开除是公司方的真实意思,那么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可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办理劳动关系的转移手续。
爱国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只有承担起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罗天兴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