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沈阳)太原街一些大商场将一些惯偷的照片、姓名、年龄及犯罪记录等信息公布在商场出入口,并上写“严防小偷(嫌疑人)”几个大字,引起众人围观。许多市民拍手称快,认为对于这些人人喊打的小偷,此举无疑会给他们以沉重的打击,但也有人表示这种行为涉嫌侵权,会给这些人带来致命的后果。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争论不止。
公布惯偷照片是否侵犯肖像权?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特征: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来看要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公布惯偷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二、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公布惯偷照片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三、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公布惯偷照片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数人都认为应“以营利为目的”才构成侵犯肖像权。
另外,杨东律师介绍,其实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但这并不代表未经其本人同意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都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换句话说肖像权的行使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一般认为如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使用他人肖像是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如前段时间公布南京持枪抢劫的通缉犯照片、或者像本案中的惯偷照片等,还有最常见的时事新闻报道中公众人物照片,这些都不能算侵犯肖像权。
当然,从尊重人格的角度来看,公布惯犯照片的行为确实有所不妥。也突显了警方对这些小偷小摸行为的无可奈何,才出此下策。教大家怎么防盗固然重要,更为重要的是让盗者弃盗,这才是根本。
(杨东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