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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设想

2013年01月08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民间融资并非今天才有的新鲜事物,民间融资是伴随交易而产生的,从原始的实物借贷到货币产生后资金借贷,民间融资已有几千年的历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发展,民间资本不断积累壮大,加上正规金融机构多年来基本仍以提供较低利息的储蓄存款投资为主,无法满足资金追逐更高利润的内在要求,同时,因为发展经济需要维持和扩大再生产,资金总是供不应求,越来越多的民间资金开始避开进入银行存款收取低额利息,转而流向典当行、担保公司和非法发放民间高利贷的机构后再流向资金需求方,游离在正规金融体制之外。这些民间融资它一方面提供了民间资本投资的渠道、补充正规投资途径不足,另一方面缓解了中小企业、个体融资难的窘况,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在此方面民间融资具有正规金融机制无可比的优势。但由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法律法规的缺失、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融资行为和资金使用缺少约束以及信息严重不对等,部分民间资金无序流动被集中使用在炒房、炒股、炒矿山、炒农产品等,不但对市场经济形成冲击,而且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投资失败风险,往往使投资者血本无归,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同时,民间融资监管不到位还伴生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追债等社会问题。这些不但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容易间接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近年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相当部分的实体经济经营困难,部分民间资金开始涌入较为保值、增值的房地产,对我国房地产价格上涨起到一定推波助澜作用,随着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加上实体经济持续低迷,在温州、鄂尔多斯等地产生民间借贷危机,严重影响市场经济,国家为此大力整治和打击民间非法融资。但在打击关闭部分民间融资渠道同时,我国尚未建立起多层次、面向不同群体、单位的融资机制,部分资金需求无法释放,需要用款的贷款无门,被不法分子利用,相信“无抵押贷款”而被诈骗的许先生就成为了其中一例。

从历史上各朝各代对民间融资的管制和现代各市场经济国家对民间融资的管理经验来看,指望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完全解决民间资金融通不现实,民间融资必将继续存在下去。在我国现阶段,正规金融体制还不健全,对民间融资行为一味进行限制不能解决经济发展所积累的巨额民间资金的出处问题和民间中小企业、个人对资金的巨大需求问题,民间融资行为宜疏不宜堵。对此,国家层面也认识到合理引导民间融资的重要性,国务院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强化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积极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小型金融机构。合理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作为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八项重点工作中之一,并开始在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引导民间融资的工作上开始扩大试点。在民间融资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拙见:

一、制定并完善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大多表现为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等。这些规范不但立法层次低而且过于零散,可操作性不强。当务之急是根据我国民间融资行为的现状与特点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制定和颁布《民间融资法》,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种类、融资方式、融资数额、融资用途、融资者与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不法融资行为的限制与处罚等做出预见性强并可操作的规定,使民间融资在法律监管之下有序进行。

二、明确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将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融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由于立法主要从客观形式上对相关民间融资的犯罪行为进行界定,使我国民间融资行为长期处于罪与非罪的模糊交界。这不但不利于发挥刑法对不法融资行为的震慑作用,同时让融资者难以把握融资行为的界限。所以笔者认为应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细化《刑法》相关条文,本着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流动的宗旨,将合法的融资行为从未经政府批准从事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的资金发放贷款、进行资本运作和货币经营的非法集资行为中区分开来,给民间融资行为提供一个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三、建立健全的民间融资平台或相关体制。

既然民间资本流动宜疏不宜堵,那么政府监督则是必不可缺位的。笔者认为可以设立民间借贷监管部门,通过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管理登记、评估融资风险、敦促当事人设立抵押等规定,从而规范融资者行为,降低投资者风险与金融市场的潜在危险。关于这一点,民间资本量巨大的温州在2012年率先走出了第一步,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虽然还不够完善、提供的服务还不够丰富和深化,但至少迈出了第一步。

此外,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融资市场信息透明化可以有效缓解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投资劣势,让投资者能够更加理性自主地对投资方向和数额进行计划,这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原始动力之一。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做好督促有融资需要的企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企业夸大的投资回报宣传进行处罚等工作。同时,应该建立起民间融资统计信息的共享机制并定期公开,使社会投资者能够从宏观上直观地把握投资信息,更合理地处分手上财产。

最后,笔者认为需要为民间融资行为的权利救济建立起便捷的渠道。民间融资行为日益发展,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代表公权力的诉讼程序严谨、效率不高,不足以及时解决大量争议,同时繁琐的手续也让权利人望而却步。在权利救济方面应考虑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审理案件;同时要丰富创新法院执行手段,建立规范的财产信息制度、信用制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保障民间融资安全。

(杨杰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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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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