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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头颅5楼扔下事件行凶者无需担责

2013年02月01日    我来说两句(2人参与)  

事件回顾:

重庆涪陵1月30日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一女子头颅被砍掉从5楼扔下,并砸碎了楼下停放车的玻璃。据称嫌犯男子有精神病史,犯案后不久就被民警逮捕。女子头颅被砍掉从5楼扔下此事件引起不少网民惊恐。

法邦时评(杨杰律师)

精神病患者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时是否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怎样赔偿责任的问题,这在实践中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首先精神病患者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时是否是在发病期间需要鉴定,如果确实是发病期间,精神病患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他的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在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有着异常严格、严谨的认定标准,即犯罪构成,它就像一个标尺,衡量罪与非罪的界限。我国的犯罪构成分成四个方面,分别是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只有这四个方面都符合犯罪构成,一个人的某一具体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关于犯罪主体方面,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这样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精神病人不符合犯罪构成主体方面的要求,所以精神病人的行为不能被刑法评价为犯罪。

为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需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管理。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都可以成为病人的监护人。没有以上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监护人有权利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为危及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安机关将采取强制手段制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本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监护人除外。

其次,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在日常生活中需尽到监护责任,多注意精神病患者的活动,尽量减少精神病患者对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侵犯和损害。

再次,社会应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基层监护管理要到位。按照重点人口管理的方式对精神病人进行管控,逐一了解精神病人的思想状况、发病史和以往有无肇事肇祸行为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分类建档立卡,实行动态化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积极采取病人家属(监护人)、所在村委、民警"三包一"工作措施,逐一落实监护、监管责任,层层签订了责任书,责任到人,保持对病人的有效监控,切实防范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可以为所欲为。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了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个新的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树立刑法理念、维护法律的严谨几个价值位阶中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可谓是法律的进步。但这个制度还比较笼统,笔者认为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对该程序的具体问题加以细化,让这个程度有更强的执行力。

(杨杰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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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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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律师
杨杰律师,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杰律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主修经济法...
杨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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