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经常发生男子强奸前妻或前女友被刑拘的案件,很多男子都认为以前是夫妻或者是情人关系,在分开后,以复合为名强行与前妻或前女友发生性关系并不应该视为是强奸行为,更不应该被认定为强奸罪。那么,针对强奸罪的认定,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笔者就强奸罪的概念和认定做以下简要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关于强奸罪的认定,只要违背女性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应该认定为强奸罪。那么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理论上及实践中均存在争论。外国的一些立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已有关于婚内强奸的规定,尽管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婚内强奸犯罪的判决,但是刑法理论的通说仍然认为婚内强奸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因此,针对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仍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在婚姻关系以外或婚姻关系结束后的强奸行为,被认定为强奸罪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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