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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执着上诉13年 精神损害赔偿一事能否再理(图)

2014年10月23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此砖3·15评不合格”,就因为这几个字,家住黄石下陆区的金某挨了邻居一顿打,并吃了官司。但是,后来经笔迹鉴定,却发现这几个字可能并非金某所写,他认为对方诬告,便起诉索赔。可令人没想到的是,这一维权,竟然就是整整13年啊。

7旬老人执着上诉13年

据了解,今年72岁的金某原来开了一家五金门面,与李某开的陶瓷店相邻。2000年8月,李某发现自己经营的大板砖上有一字条,上书“此砖3·15评不合格”,他认为是金某写的,所以动手打了金某,金某鼻子被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00年9月24日,李某以金某侵犯其名誉权,诋毁其商业信誉为由,将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可经笔迹鉴定,不能确认是金某所写,于是李某撤诉。金某认为,李某殴打并起诉他,是对他的诬告,于是2001年,他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但法院并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就这样,金某开始了漫长的奔波。

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

本案中,金某在上诉期内并未提起上诉,虽然2003年和2008年,金某两次向下陆区法院申请再审,但均遭驳回。金某不服,于是又向市中院和省高院接连提出上诉和再审申请,但判决、裁定一旦生效就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一事不能再理。目前,黄石市检察院已经受理监督此案,是否抗诉,目前还没决定。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

邦邦有感

为了所谓的“讨说法”,13年来一直坚持“维权”,是执着?还是胡闹呢?邦邦觉得,中国司法资源有限,法律原则也不可能因个人的意志而改变,为了一张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苦苦纠缠司法机关,这已经影响到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万事以和为贵,希望金姓老人早日放下执念,以理解、包容的心态看待此事、面对人生。(法邦网)

[责任编辑:韩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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