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超首长车被殴
近日,“桂林司机超首长车被殴”的话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打人方坚称自己没有动手,而被打方身上确有伤,于是事件变得有意思起来,必然有一方是说谎话,到底是人民的好公仆在说谎,还是司机在说谎?
据桂林警方称,被打的桂林司机所受的伤为轻微伤,已经配合警方进行笔录,没有提出赔偿要求。桂林警方也联系了河南司机,对方称暂时没有时间去当地接受调解。临桂县公安局表示,当事的桂林司机没有去作伤势鉴定,但据观察和当事人表示,桂林司机所受伤为轻微伤。
违反治安管理不犯罪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也就是说,轻微伤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受法律制裁,打人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