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对单位有何作用
试用期是我国《劳动法》中出现的一个法律概念,是特指在劳动合同履行初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劳动法》设定该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在于劳动合同履行初期增进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相互考察了解,用人单位考察职工是否符合相关岗位的录用条件,而职工则考察用人单位工作岗位与自己职业规划的契合程度以及是否能提供自己希望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一旦任何一方感觉对方对于已经确定的劳动关系并不适合,可以在更加宽松的条件下重新选择,从而更加平顺地解除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说,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论对于劳动者,还是对于用工单位,都存在积极的意义。
二、试用期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严重。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任意解除,走马观花式地更换试用人员。
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