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能否调整试用期员工的岗位
1、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95年的劳动法和08年的劳动合同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之随意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或杜绝用人单位的随意调岗行为。《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为前台接待,后公司要求去做销售,是属于工作内容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公司如果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应该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否则,是违法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
3、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同样要履行该义务。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意调岗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如果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