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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获得商业秘密,如何通过合同保护商业秘密?

此文章帮助了342人  作者:上海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怎么获得商业秘密

1、独立开发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

2、反向工程

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3、权利人自己泄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比如,权利人发表论文、参加学术讨论会等,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的内容,则他人加以运用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4、获得实施许可

他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后,即可依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商业秘密。

5、善意取得

取得人主观上并非有意取得该信息,而是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使取得人无意中了解了该信息,且无保密义务,故取得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二、如何通过合同保护商业秘密

对企业来说,要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竞争力,除了要有资本、技术和一流的人才,同时,企业还要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现在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制胜的重要的法宝。有些企业虽然自身资本金不高,人员也不多,但这些企业凭借着独有的商业秘密,能够以小搏大,形成很强的竞争力。

在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人中,除了自身员工外,还有和企业相对应的合作伙伴。但涉及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时,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则主要是针对企业自身的员工。员工不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几乎不可能,因此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困难,这就使企业和员工之间容易产生涉及保密条款、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等问题的纠纷。

1、劳动合同专项的保密条款或专门的保密协议。

现在很多企业之所以丧失了竞争力,往往是因为自己的人才被竞争对手挖走。那么,挖走人才的企业看中了人才的什么呢?其中一种可能就是看中了这个人的技术创新能力;另一种可能就是看中了其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而这不是员工自身的魅力和能力所体现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要生存、发展、壮大,就应当有很好的劳资关系,而劳资关系应该通过契约的形式体现出来。劳动合同作为用来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个法律文件,劳动合同一旦签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双方都要严格按照合同行事。

由于企业的员工在每天的工作、生产和经营当中,接触的都是诸如客户名单、生产流程、产品配方、营销策略等,每天接触不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几乎是很难的事,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资金实力方面用人单位是强者,但从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来看,员工则是强者,企业是弱者。只要有员工把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这个企业的竞争就会受到影响。所以,这就导致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制定保密条款,或者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附带一个“保密协议”,就是为了使企业的利益,特别是商业秘密不受到员工的侵害。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中专项的竞业避止条款或专门的竞业避止协议。

很多的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合同时不仅带有保密的条款,还有关于竞业避止的条款,甚至还要签订专门的竞业避止协议或在离职时签订包含类似内容的离职协议。应该说,对员工竞业避止的要求,也是充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中要体现。

所谓竞业避止,是指在人才流动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离开原单位以后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内避开原来从事的行业,从而避免员工在新单位工作时,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务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使原单位在竞争中处于劣势,造成其与其利益的损失。从公平原则上讲,对员工实行竞业避之措施以后,一般原单位应对该员工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竞业避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企业和企业之间正常的公平竞争。而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就会破坏企业和企业之间竞争的秩序,影响企业诚信度。竞争是要靠企业诚实经营、正常的公司治理占领市场份额,而不是靠挖墙角、挖人才。对于员工来说也是有好处的,在这个时候也能够充分体现自身的价值。

上海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商业秘密在以技术信息作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中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该权利本身一旦被侵犯,其直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评估,因此为了避免被侵权后追索经济损失时举证困难的问题,最好在保密合同中约定侵权赔偿和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而如何约定具体金额,企业完全可以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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