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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协议,离职员工被判需要进行赔付?

此文章帮助了1249人  作者: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离职后到同行公司任职,旧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限制条款为由上诉公堂。

昨日记者从顺德法院了解到,此案一审判决张某被判向原告企业支付违约金25000元。被告人张某原在顺德一家企业任销售科长,任职期间曾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甲方(原告)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但2009年张某离职后,到相同行业的公司任职,2011年张某与他人投资创办了一间同行业公司,原企业以张某违反竞业禁止限制条款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竞业限制的约定,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张某被判向原告企业支付违约金25000元。

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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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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