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发给原告工资。被告与原告既不解除劳动关系又不给原告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帮原告购买社保。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支付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未订立劳动合同,工作者能直接向企业请求支付工资么?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二、狭义的劳务关系的特点:
1、 是一种准劳动关系。
2、 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3、 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 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 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
这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而不是基于劳动法中的工伤赔偿。
以上是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能直接向企业请求支付工资么?”的案例介绍。在工作时,要分清自己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如您有劳动纠纷,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