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于2002年1月被招聘到某中等专业学校任教至今。从事机械类专业技术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及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被告是所民办职业学校,学校拖欠教职工工资及欠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费仅交了2009年一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被告支付原告辞退经济补偿金43780元;2、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一年双倍工资计47760元;3、支付原告在校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95507.52元及滞纳金;4、支付因未缴纳失业保险费而造成的不能领取失业金的损失。
法院判决:一、被告中等专业学校支付原告徐某经济补偿金19900元;二、驳回原告徐缀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1月到被告学校上班,从事机械类专业技术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及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原告于2012年12月离开被告学校。原告离岗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980元,被告欠原告工资87500元。按照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年限。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止按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980元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原告从2002年1月起与被告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或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直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或者至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本案中,原告提起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期限,又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情形,故原告主张的二倍工资,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失业带来的损失的诉请,属于行政职权处理范畴,原告应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本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等专业学校支付原告徐某经济补偿金19900元;二、驳回原告徐缀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者解除合同 可以请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以下十一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漏缴社保项目的,均为未依法缴纳。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合同 可以请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动争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