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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558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未签订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10年5月8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直至2015年8月19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仅签订一次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其他时间被告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8月19日,被告口头通知违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2015年8月20日,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但被告拒付赔偿金等。故诉至法院要求:1、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被告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我公司职员,其于2010年5月8日入职我公司,双方于2015年8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1、不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9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承担不利后果。判决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律师说法:未签订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首先,关于劳动合同签署情况,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其次,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以及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979.3元。被告主张因原告拒绝正常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倒签),且原告工作表现也不好,故其公司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因被告让其倒签合同,其不同意,公司就将其单方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就此提交了《工作移交清单》,其中“移交原因”处写明“单位辞退”,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故本院采信原告关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就是对“未签订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应承担何种责任”相关问题的解答。生活中当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请及时咨询当地的专业律师,相信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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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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