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罗某于1996年开始在村田公司处上班,工种为车工,工资计件。村田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违法解除了与罗某的劳动合同。后罗秀永多次找村田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都协商无果,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1、请求依法判决村田公司向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4000元;2、请求判决村田公司支付罗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7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村田公司于2001年5月21日成立,罗某进入村田公司后做的工种为车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罗某在工作期间从未向村田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村田公司实行考勤制度,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村田公司对罗某的考勤记录显示,罗某在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累计未打考勤时间在15天以上。2016年6月21日,村田公司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罗某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7月28日,村田公司向罗某出具《关于解除罗某劳动合同的公告》。2017年2月20日,罗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4月10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罗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罗某与村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罗某确实存在考勤不足的情况,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述的工作量小,工作量已经饱和及上一天休一天,有活就干,没活就回家的事实。作为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最基本的诚信行为和工作常识,正常准时出勤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勤勉义务。罗某的行为严重违反村田公司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村田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解除,故对罗某要求村田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罗某在庭审中认可双方每年均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认可其本人从未向村田公司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罗某主张村田公司支付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公司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可以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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