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诉请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7年2月15日,被告进入原告承建的某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原告将该工地木工部分承包给了自然人魏某,魏某又交给自然人刘某来做,刘某招聘被告等人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7年2月17日,被告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右跟骨粉碎性骨折。2017年5月25日,被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被告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委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裁决,向法院诉请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当事人的一致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原告将其承建的项目工地木工工作承包给自然人魏某,魏某又交给自然人刘某来做,被告是由刘某招聘到该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接受刘某的工作安排。被告无证据证明刘某系原告公司员工,其招聘被告到项目工地工作的行为与原告公司无关,且被告未与原告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并没有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被告不接受原告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也不听从原告公司的工作安排,其劳动报酬也并非原告公司向其发放,故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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