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的含义
竞业限制指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用人单位限制并禁止本单位特定从业人员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而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劳动者的货币。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如下所示:
(一)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者由于受到竞业限制,自己擅长的对自己有利的劳动技能不能用来谋生,生存能力随之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补偿劳动者由于受到一定限制而遭受的损失。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竞业限制期限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算,至竞业限制期满为止,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只在此期间支付。由于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支付,对用人单位不公平,在竞业限制期满后支付对劳动者不公平。
(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按月支付。如前所述,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如果一方没有履行,用人单位没有按月支付,或者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另一方可以提出同时履行抗辩,以对方未履行义务为由暂停履行义务。当然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除了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之外,还受既定协议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