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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此文章帮助了673人  作者:天津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一)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三)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和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五)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以及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天津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经过协商,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之后,该书面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和解之后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当依照协议履行。并不是想履行就履行,反悔了就不履行。如果一方确实反悔了,那么在仲裁的时候,该和解协议只要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仲裁庭就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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